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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定海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08009001/2021-49677  
文  号:   定教发〔2021〕4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文件登记号:   LDHD04-2021-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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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定海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 幼儿园, 直属事业单位,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定海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

2021年3月31日

定海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0〕6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和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同时,按照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结合定海区实际,全区各初中、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实行无纸化网上办。特制定《定海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全员入学、平等受教育原则。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予以保障。

(二)坚持分类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意见》中规定的类别和要求,对适龄儿童少年按户籍及住址实行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及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行“阳光招生”。

(四)坚持免费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二、入学对象

2021年秋季,小学招生对象为2015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的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对象必须是定海区(城区招生特指定海城区,以下同)户籍或实际居住,具体为以下四类:

(一)入学对象户籍2021年6月30日之前在定海区的。

(二)入学对象户籍不在定海区,其父母或祖(外祖)父母房产在定海区的,房产性质必须为住宅用房(以住房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等为证)。

(三)符合条件的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本市户籍随迁子女。本市户籍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一是入学对象父母双方居住在定海区1年及以上的(以社区盖章认定的租房合同为准);二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在定海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定海区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1年及以上的;三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按规定参加本地社会保险且连续按月缴纳1年及以上的。上述中“1年”以入学前一年6月30日确认为准。

2.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父母一方须持有本区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已办理居住证量化入学申请的入学对象。

(四)符合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招生安排对象(含港澳台同胞等)。

三、招生类别

第一类:有户有父母房。入学对象户籍与父母户籍、房产(房产根据住房产权证认定,含学生本人房产、拆迁安置协议,不含商业房产、共有房产等)地址相一致,且属招生学校学区。

第二类:有户有祖辈房。入学对象户籍与祖(外祖)父母户籍、房产(含拆迁安置协议、直管公房租赁、父母与祖辈共有房产)地址相一致,父母在学区内(城区招生特指定海城区)无另外房产,属招生学校学区。

第三类:有户无房。入学对象户籍属招生学校学区,但不属于第一、第二类。

第四类:无户有房。入学对象户籍不在招生学校学区(城区招生特指户籍不在定海城区),但其父母或祖(外祖)父母在学区内购置房产。

第五类:无户无房。招生学校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市外户籍且已参加居住证量化入学申请的随迁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