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3-07-22 10:38 阅读次数:
为推进我市信用海洋建设,规范我市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变动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威海发字〔2020〕173号)组织开展修订工作,起草了《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20号
联系电话:5222356
传 真:523229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7月19日
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领域监督管理,创新行业监管方式,规范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推进我市信用海洋建设,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船东、渔业企业、渔港经营单位、渔业合作组织等涉海企业和业户(以下简称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不限于本市户籍人口及经营主体。
第三条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全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本机关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归集、共享工作。
各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六条 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评价,通过以下方式:
(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执法检查;
(二)涉海生产经营主体申报;
(三)其他行政部门通报;
(四)公众媒体等社会投诉反馈。
第三章 信用等级确定
第七条 在渔业渔政管理、水产品质量监管、海域海岛管理等领域,建立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4),将信用等级分为A+、A、B、C、D五个等级,A级为初始等级,根据指标情况,通过升级或降级方式实行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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