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3-07-19 04:55 阅读次数:
【导语】:3月中旬,静安区教育局发布2021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2021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政策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1〕9号)有关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2021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本区“十四五”期间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的创建、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整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点布局。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充分运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本区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本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招生信息登记、报名验证等环节的宣传、培训与指导。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四)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政策,规范招生流程。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不再安排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明确具体办法,妥善安排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五)本区各学校原则上班级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个别地块因资源紧缺、接纳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等原因需突破40人班额的,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区教育局和学校通过网站公告、网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通告》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和地点、入学验证时间和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积极应用“一网通办”电子证照。。
二、小学阶段招生
(一)入学信息登记。一年级新生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2021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履行备案手续后可推迟一年入学。上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
4月8日-4月23日,本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就读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各区指定地点(本区指定信息登记点见表1)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家长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按照规定样式上传儿童本人近期照片,作为入学报名的重要依据。登记点应当告知照片上传的有关要求。
表1:未入园适龄儿童区指定信息登记点
区指定信息登记点
地 址
办理日期
上海市爱国学校
北京西路919号
4月8日-4月23日
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小学
中兴路1347号
上海市华灵学校
沪太路1158号
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小学
临汾路1105弄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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