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4 13:02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五、委託經營期間在3個月以上者,受託人應於首次簽(換)訂新委託經營契約前,及應交還委託經營財產,於委託經營期限屆滿、通知終止委託經營契約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之次日起1個月內,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送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但情況特殊難以檢測,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得同意免附。上述簽(換)訂契約前應檢附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者,經申請人承諾願於委託經營契約特約事項約定,如發現委託經營財產遭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情事,受託人負責改善並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且以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60%繳交履約保證金後,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