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30 19:57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之一。本科办学地点分为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和珠海校区: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珠海校区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6号。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教务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招生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理工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由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统战部(含信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巡视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和党风监督员担任工作人员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
第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编制。
第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录取时学校将对部分生源质量好的省份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省份按其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类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方式和学校相应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类型。
第十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北京理工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依据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投档分整数位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投档分整数位相同的考生安排专业时参考相应招生考试机构同分投档的规则执行。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贵州省、青海省考生由相应招生考试机构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考生由相应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投档。学校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外语语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