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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大学本科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贵州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贵州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学校全称:贵州大学。学校代码:4152010657。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515号。主管部门:贵州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大学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编制本科年度招生章程,制定各类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工作方案等招生政策,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的政策导向,结合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均衡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为准。

学校2025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平行志愿投档范围内合格生源的调剂录取及生源质量调控。根据生源情况须使用预留计划时,学校本科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授权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按照规定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优先招收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则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常规批次普通类专业按照“分数优先”(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的原则确定专业。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执行生源省艺术类投档规则。进档考生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学校将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若有文化成绩再相同的考生,则按照高考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对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生源省的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其他普通专业在同一个批次招生,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生源省高考外语科目满分成绩的50%,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招收填报有明确专业志愿的考生,且考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