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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内师鸿院发〔2017〕48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学风,现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7年9月1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学院校风、学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处分级别、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凡违背一般校规校纪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凡受此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予评优评奖,干部取消资格。此处分由各系(分院)做出决定。

第三条 违纪严重者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记过者不发学位证,留校察看者不发毕业证。该处分由分管副院长签发。

第四条 开除学籍处分即取消学生的学籍资格,限期离校,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此处分由院长签发。

第五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在下达处分文件之前,应先将处分意见书面通知被处分学生,被处分学生签收后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三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要进行认真复查,并上报院领导重新研究。

第六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且无异议后,由学生处负责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24小时之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张榜公布。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处分学生应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有:本人的书面检查、证明材料、系(分院)里处理意见、处分决定。

第二章 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游行、传教、集会等非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下同)处分;组织和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出版非法刊物,传播谣言,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拘役、判刑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盗诈骗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打架者除负担伤者医药费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除负担伤者医药费、营养费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持器械打架者,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一律不许饮酒(包括白酒、啤酒、红酒等含有酒精的饮品),违者根据情况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一)酒后虽未发生不良影响,但被学院发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酒后与别人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酒后严重滋事造成重大伤害或经公安部门调解者,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违者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出操、上课(含实习课)、自习、班会以及班级集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