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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遭打击报复 业内人士吁立法保护举报人安全

发布于:2019-09-24 00:55    阅读次数:

  原标题: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 业内人士呼吁立法保护举报人安全

  本报记者 王阳

  近日,山东广播电视台问政节目《问政山东》曝光了,引起舆论关注。事件中,栏目记者在发现非法排放的露天采坑后,将情况反映给了当地安监办。10分钟后,就有人打电话威胁记者。

  无独有偶。北方新报记者在乌兰察布暗访一起污染问题后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工作人员随后将举报信息告诉给了被举报人。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一致认为,现实中,类似上述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情况颇为常见。尽管我国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明确条款,但相关法律规定概括性较强,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则。对于举报人应当采取哪些具体的保护措施、履行什么程序、达到何种效果以及如何追责等,现行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举报人保护规定零散笼统,分布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缺乏专门的制度和立法以保护举报人。

  公民行使权利举报

  频繁遭遇打击报复

  举报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举报本身体现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当这种信任被打破时,就不能再发挥举报权的应有作用。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得知,目前的现状是,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一再上演。

  其中,最骇人听闻的应该是10年前河南村民王好让举报后双手被剁。当年,王好让向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举报一起抢劫案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控制住了案犯,不过在监控过程中,案犯逃脱。逃出后的案犯得知是王好让向警方举报后,残忍地剁下了他的双手。

  随后,案犯被执行死刑,而王好让失去了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执行法官称,举报人受伤害后的救济保障问题,目前是个法律空白。

  相关资料显示,事发后,沁阳公安局参与办案的8个警察都受到了纪律处分。

  王好让认为,仅有纪律处分不够,他认为警察对案犯采取措施不当,让其逃脱了,才有机会实施打击报复。他要求追究当事警察渎职,并在近几年坚持向政法机关控告。

  “案犯逃脱后,我还被蒙在鼓里,没有任何一个警察向我通报案犯已经逃跑的信息,更没有一个警察对我进行人身保护。”王好让说。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多次协商后,沁阳市公安局已给予王好让各种补偿超过40万元。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胡功群认为,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许多人不愿举报的原因之一就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尤其是反腐举报的风险更大。

  江西萍乡上栗镇出口花炮总厂司机柳坤发多次举报厂长陈艳洪贪污、赌博、嫖娼等恶行。随后,陈艳洪出重金雇佣杀手将柳坤发杀害,这是全国首例举报人被报复杀害事件。

  此外,在河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案、平顶山市原市委政法委书记李某案中,都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节。举报人轻者或被围攻谩骂,或书面检查,或电话骚扰;重者或降职免职,或开除党籍,或刑事追究。

  与此同时,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举报当地国税局遭到拘留,阜阳“白宫”案举报人李国福在见律师前几小时,莫名死在监狱医院,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举报人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尤其随着一些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甚至迫害致死等典型案例的披露,这个话题一直触动着公众的神经。

  强化保密知识教育

  严防举报信息泄密

  相关案例显示,举报人遭到报复陷害多与举报信息泄露有关。因此,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

  2018年9月中旬,广西南宁市的谢先生买了一袋旺旺雪饼。随后,谢先生实名写了一封举报函,分别寄往广西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西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旺旺雪饼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理由是其连续食用旺旺雪饼多天,运气并没有变旺、变好,“旺旺雪饼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让谢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的举报函随后被公开在社交媒体上,信函落款处的姓名、电话等信息赫然在上。谢先生也因此一夜爆红,成为众多网民口中的“奇葩”。

  胡功群认为,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是举报制度的基本原则。对谢先生举报信被公开的处理,问题不在于广告语是否夸大,而在于举报人的信息随便被公示。“不管举报的内容是否合理,也要尽到最基本的保护义务,有关部门应彻查是谁将举报信公开的,加大泄密惩戒机制的力度,给公众绝对的安全感,为举报人免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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