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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职[2000]2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文化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部分辅导、指导、创作或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且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忠于职守,甘当人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次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2项(或市级4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2项以上。
(二)负责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定项目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6人以上。
(四)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0件以上,或高等专业培训教学工作5项以上,培训高层次业余文艺人才达100人次以上。
(五)主持或指导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编撰的定期出版和发行工作。
(六)独立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12部以上。
2.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
3.大型剧本(戏剧、电视、电影)、长篇小说2部以上,或中型剧本、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3部以上。
(七)主持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2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