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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的规划、组织和管理,省科技厅对原《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15年10月27日

  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研究事业发展,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增强湖北持续自主创新能力,依据《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设立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

  第二条 省基金以“强化优势、彰显特色、重点突破、服务发展”为总体原则,立足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源头创新,支持优秀人才、团队和重点实验室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开展具有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性人才和基础研究成果。

  第三条 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或合作设立联合专项。

  第四条 省基金主管部门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为省基金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处室。

  第五条 省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依靠专家、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省基金项目资助体系包括面上类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面上项目)、杰出青年项目、重点类项目(创新群体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视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基金项目。

  面上类项目中青年项目用于培育科研储备人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科研起步阶段独立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一般面上项目用于稳定基础研究队伍,支持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创新性应用基础研究。

  杰出青年项目用于培育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开展科学前沿探索、高新技术和学科交叉研究。

  重点类项目中创新群体项目用于培养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团队,持续支持以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开展前瞻性、交叉性的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实验室项目用于推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在若干科学前沿或具有带动性的研究方向取得突破,支持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围绕稳定的研究方向开展持续应用基础研究。

  第七条 遴选省基金项目采取指南引导、自主选题、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湖北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发布年度申请指南,负责组织管理省基金项目的受理、评审和资助,对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省基金项目通过依托单位实施,湖北省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学研究管理机构和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三)具备能力为科学技术人员从事基础研究工作提供相应条件;

  (四)单位科学技术人员承担过省级或国家级基础研究科技项目,且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发表过基础研究类学术论文;

  (五)已建有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的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在省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省基金项目;

  (二)负责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省基金资助;

  (四)提供省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

  (五)跟踪省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省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省科技厅对省基金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配合省科技厅完成省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绩效评估、结题验收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基金申请由依托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省科技厅不受理无依托单位的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省基金青年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时间以申报项目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

  (三)具有博士学位(不含在读博士生);

  (四)未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省基金一般面上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四)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人往年已获省基金资助次数不超过1次。

  第十四条 申请省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2周岁以下;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具有博士学位;

  (四)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省基金创新群体项目的申请人及研究团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申请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研究团队平均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研究团队中至少有2名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获得者;

  (五)近5年内研究团队成员2人以上在同一研究方向上共同承担过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

  (六)研究团队成员2人以上共同获得过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励。

  第十六条 申请省基金重点实验室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省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

  (二)省重点实验室内设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三)所在实验室为经省科技厅立项审批,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

  (四)申请项目研究内容与所在实验室内设研究方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