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发表
最高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周某某诉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2 “好意同乘”情形下,应综合事故发生原因等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3 电动自行车因过错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应予赔偿——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4 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5 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王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6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应依法支持行政处罚——袁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区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1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周某某诉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辛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辛某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陈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周某某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辛某某赔偿周某某4200元,陈某赔偿周某某1800元。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该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本案判决明确,在“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驾驶人、乘车人依法承担。本案判决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案例2 “好意同乘”情形下,应综合事故发生原因等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中的障碍物,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赵某系无偿搭乘钱某驾驶的车辆。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判断钱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应综合事故发生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钱某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相应驾驶资格,亦不存在酒后驾驶等法律禁止驾驶的行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当时公路上有障碍物,灯光对于驾驶员判断路面障碍物并及时避让有一定影响。此外,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带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属于利他性的行为,对其过失行为不应过分苛责。综合以上情况,钱某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机动车使用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