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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论文(完整版范文8篇)

 

  所有权又称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法的分支,是我国众多法律中的一种,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文整理了8篇“所有权论文范文”,以供参考和研究。

所有权论文

  所有权论文(完整版范文8篇)之第一篇:谈动产所有权取得制度的实践

  摘要:物权法颁布以来, 很多规定与现实社会的实践存在较大的差距, 特别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与老百姓的认识完全不符合, 正确认识取得时效制度的合理性, 弥补我国物权法的实践不足, 是完善物权取得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物权法,所有权,取得时效,动产所有权

  孙悟空手持金箍棒的形象可以说是西游记的标志性画面, 人人都记得金箍棒是西游记中孙悟空降妖伏魔的宝贝, 它是孙悟空在南海老龙王那里得到的武器, 由于金箍棒是南海的定海神针, 孙悟空索要时还遭到了龙王爷的反对, 但是由于孙悟空武艺高强, 龙王不敢得罪, 只好违心地说只要孙悟空拿得动就给, 随后当然孙悟空就取走了金箍棒并且用它伴随唐僧师徒走过千山万水, 在取经途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至此, 如果问金箍棒的所有权属于谁, 相信不少人会十分肯定地说是属于孙悟空的, 因为在取经途中, 金箍棒已经融入了孙悟空的生活, 由孙悟空完全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是行使了完全的所有权, 应当由孙悟空享有所有权, 然而, 如果我们穿越时空, 依据当今物权法的规定来探究金箍棒的归属到底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这要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谈起。

  一、我国现行法定的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

  动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享有的对其动产进行独占的支配, 并在法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现行的民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常常只能通过以下方式:

  (1) 先占, 指先于他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2) 善意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 在非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 如果第三人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3)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4) 发现埋藏物, 指发现埋藏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5) 添附, 指不同所有人财产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附合、混合、加工等形式。

  (6) 通过法律行为而取得。

  二、金箍棒的所有权——所有权取得的法定方式运用

  将上述的法定方式运用到金箍棒事件来分析, 金箍棒的取得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取得方式, 因为孙悟空取得金箍棒的行为均不符合各法定方式的构成要件:对于先占, 要求占有的是无主物, 但是在西游记中, 此金箍棒被孙悟空占有前是属于南海龙王的, 它不是无主物品, 不适用先占取得;对于善意取得则更不适用, 孙悟空向龙王索要金箍棒时, 龙王本人就是此物的所有者, 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 更何况孙悟空是从龙王那里无偿取得, 至于其主观意图是否善意则更不符合;对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以及添附更不符合其要件;那么, 孙悟空是否是通过法律行为取得金箍棒的所有权的呢?让我们先来看看它是否具备此类取得的法律要件:首先要求取得行为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 这点是具备的, 其次, 要求行为人要有行为能力, 这也具备, 再次, 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这个条件就不可能具备了, 老龙王是惧怕孙悟空才被迫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 其本意是不愿意交出定海神针的, 所以这个真实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生效要件它是不具备的, 因此金箍棒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并不是我国现行物权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那它到底是何种方式呢?从理论上来讲, 它应当属于学理上的取得时效制度适用方式, 但是这种方式我国现行物权法却没有规定, 这就是说, 家喻户晓的以为必然是孙悟空的金箍棒最终居然不是孙悟空的!这种尴尬结果是实践中老百姓无法认同的事情1。如何正视这种法律规定与实践存在的巨大差异?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认识取得时效制度的相关特点, 论证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法理需求, 才能立足于弥补物权法实践中的不足, 完善现行物权法。

  三、时效取得制度的法理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