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发表
..::沈 涓: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及热点、难点问题

 

字号:

本文是2017年5月11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四十周年学部系列学术报告会(社会政法学部)”上做主题报告的发言稿。

一、国际私法学科近40年的发展

1、发展概况

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的30年,由于对外民商交往不多,中国国际私法学科没有得到发展,最初的10年,在大学的国际私法课程中主要讲授的是苏联的国际私法,没有中国自己的国际私法学科体系。后来的20年,各大学不再开设国际私法课程。

中国国际私法学科开始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国际私法学科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介评外国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果为主。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国际私法学没有学说资源可以利用,只能介绍和研究外国先进国际私法学说理论,这对于开扩中国国际私法学眼界,启迪学者思维非常必要,因此本阶段产生了大量的介绍外国国际私法先进学说的著作;第二阶段,借鉴外国先进理论成果,初步形成中国独特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第三阶段,以中国国际私法问题为视角,建构中国国际私法学科体系。

在国际私法学科的教学方面,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有了第一本自己的国际私法学教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78年最先恢复招收国际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此后,一些高校也先后开始招收国际私法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现在获得国际私法学科的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数已十分庞大,中国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力量得到空前加强。这些获得国际私法学科博士学位的人不仅进入了高校从事国际私法的教学,也大量进入了各级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机构。

1987年10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此后至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从未间断。每次年会都集中讨论了国际私法学科的重大问题,形成了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并于1998年开始出版《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至今已连续出版近20年,极大地推促了中国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学会在2000年拟制并出版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为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提供了高质量的参考蓝本。2010年以前,学会为国际私法立法提供了《专家建议稿》,为2010年制定和颁布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基础理论的发展

(1)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长期以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主要围绕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这个问题产生争议,学者看法主要为四种观点:其一,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其二,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不是国内法;其三,国际私法是介于国际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部门;其四,国际私法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两种性质。经过较长时间争论,对国际私法的性质的讨论逐渐获得几点越来越多的认同:一、不应仅从法律渊源上看国际私法性质,否则,同样都大量存在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都使国内法观点和国际法观点无法自圆其说;二、不能仅从国内国际私法调整的地域效力范围看国际私法性质,国内国际私法法规虽是一国自己制定,但这类法规调整的是涉外民商关系,不调整国内民商关系,与国内法中调整国内民商关系的民商实体法具有不同性质;三、不能仅着眼于国际私法现在的性质,应该看到国际私法将来应该具有的性质,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促使各国民商法趋同,并且逐渐发展统一国际私法公约,使国际私法从国内法逐渐发展为国际法。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的争论与对国际私法的性质的争论相联系,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是以冲突规范为核心的法律选择规范,不包括统一民商实体规范;主张国际私法最终应是国际法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应从以冲突规范为主逐渐发展为以统一民商实体规范为主。现在国际统一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都已经成为国际私法学界广泛研究的问题,国际私法仅包括冲突规范的观点已逐渐减少。

(2)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早期国际私法学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同领域,但随着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学科中地位越来越重要,这项原则已经从合同领域发展到其他领域,甚至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国际私法学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也更加深入和广泛。最密切联系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原则,并迅速成为各国国际私法学科研究的重要对象,早期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这项原则的研究相对浮浅,随着这项原则在其他国家的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这项原则也越来越重视,对这项原则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直至现在的国际私法学科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已成为最重要的研究对象,这项原则的作用和适用,以及实现这项原则所倚重的法官裁量原则,在中国现代国际私法学科中都获得了广泛研究,形成了大量相关成果,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研究现在已经不再落后,赶上了国际上这项原则的最新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