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5 19:17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审计是一门实务性学科, 审计案例更是强调审计的操作性.通过研究有代表性的审计案例, 找出其问题产生的渊源, 总结经验教训, 愈来愈得到各国审计界的重视。文中是搜索整理的审计案例分析论文6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审计案例分析论文第一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问题研究一基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与鹏途公司诉讼案例分析
摘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方案不满意从而拒绝支付审计费用会令会计师事务所陷入审计收费的两难境地:若坚持审计方案则无法收回审计费用,若降低审计质量来换取审计费用会严重危害审计的独立性。文章基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与鹏途公司诉讼案例,分析了审计收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会计师事务所维护自身利益的应对措施: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审计程序;合理配置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选择合适的审计费用收费模式。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收费;业务约定书;
一、引言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审计服务收费是非常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审计服务收费会影响审计行为,进而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通常会在业务约定书中确定审计收费及支付方式,比如约定被审计单位先支付一部分审计费用,剩余部分在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一段时间内付清。但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在给出审计报告前,通常会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协商,若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不能就审计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被审计单位可能会选择不支付剩余款项,进而出现审计收费纠纷。本文基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与鹏途公司诉讼案例,从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及法院三方视角对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况
2016年4月,深圳市鹏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途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服务业务约定书》,根据约定书约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受托方)受鹏途公司(委托方)委托对以下事项开展审计、验证:(1)尽职调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鹏途公司的财务和财务相关数据开展尽职调查,提供尽职调查结果,需要时给出尽职调查报告。(2)股份制改造审计及验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鹏途公司规定的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或2016年某一期,依据挂牌方案可以确定)的财务报表开展审计工作且给出审计报告以及股份制改制验资报告。(3)申报挂牌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申报其股份公司两年财务报表(由鹏途公司初步规定为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一期,按照挂牌方案最终决定)开展审计工作且给出审计报告和有关的差异报告。双方约定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是30万元,具体审计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情况如下:尽职调查阶段,鹏途公司应于业务约定书订立后5日之内支付审计费用9万元;股改审计阶段,鹏途公司应在股改审计进场五日内支付审计费用6万元,在股份公司成立五日内支付审计费用6万元;申报挂牌阶段,在申报材料经股转公司受理五日内支付审计费用6万元;获得新三板挂牌批准函后五日之内支付相关审计费用3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鹏途公司的审计费用9万元。
2018年9月,由于鹏途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未支付后续审计款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请求法院判令鹏途公司立刻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后续审计费用132 600元及利息,总额为143 405元。但南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诉讼请求。2019年5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与鹏途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之前的民事判决,改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取鹏途公司60 000元股改审计进场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一)鹏途公司拒绝支付后续审计费用的理由分析
在本案例中,鹏途公司仅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尽职调查阶段的审计费用,但拒绝支付后续审计费用,主要理由如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未根据《审计服务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约定书)的商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双方在约定书中约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供各种正式的书面审计报告,但鹏途公司仅在2015年10月15日接收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可以编辑的)电子版财务尽职调查报告,而且该报告没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盖章确认,并未收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本应按照约定要求完成的正式的书面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约定书约定完成尽职调查,所以鹏途公司拒绝支付尽职调查阶段之后的后续审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