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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师范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为保证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太原师范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19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189号(南内环校区)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319号(魏榆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太原师范学院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太原师范学院教务部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区、市)招办和学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坚持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六条 我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八条 我校承认各省(区、市)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区、市)招办公布为准,我校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1.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同分考生文史类按语文-数学-文综,理工类按数学-语文-理综顺序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同分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录取。生源省(区、市)招办对同分考生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生源省(区、市)招办规定执行。

2.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

1.文化课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区、市)相应科类和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2.执行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到低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顺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1.文化课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区、市)相应科类和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使用各生源省(区、市)统考成绩。

2.执行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同分考生按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顺序录取。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只招器乐考生。

4.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在山西省分行当类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5.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根据各生源省(区、市)招生规定,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