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01 01:51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工商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代码:10353;办学地点及校址:下沙校区(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学正街18号),教工路校区(杭州市教工路149号)。
第五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环节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校硕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浙江工商大学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和教育部共建大学,前身是创建于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是我国最早创办的商业专门学校之一。百余年来学校秉承商科办学传统,坚持走特色办学之路,以经管类学科为主,理工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办学水平不断提高。2017年,学校被确定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统计学、工商管理学入选省优势特色学科名单。2023年,学校入选浙江省“双一流196工程”院校,统计学入选省登峰学科建设名单,工商管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入选省优势特色学科名单。
学校学科门类齐全,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10大门类。多年来,学校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为使命,构建大统计、大管理双核驱动,理工文法协同发展的学科生态体系;实施理工科振兴计划和人文社科繁荣计划,全面开展“数字+”学科行动计划,实现工商文理互为赋能。农业科学、工程科学、计算机科学、环境/生态学、化学、一般社会科学、经济学与商学等7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其中农业科学进入前1.4‰,一般社会科学进入前3.5‰。
第三章 招生类型、计划
第七条 我校所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八条 我校所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从录取类别上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2.5年或3年,具体可查询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相关说明。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能修满规定学分或未能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条 我校2025年实际招生数为2867人(含推免生44人和非全日制学生)。2026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具体待国家2026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正式下达后,由学校最终确定公布。拟招收的推免生人数以最后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 2016年起,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我校2025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人数为25人,2026年招生人数以上级部门实际下达人数为准。我校202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仅在全日制专业招生。
第四章 报考条件、程序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具体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以同等学力报考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在所报考专业(或相关专业)专升本,并已取得专升本主干课程合格成绩8门以上(须由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或出具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已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四级成绩425分,有效期5年),复试时需要加试两门课程。
同等学力考生相关材料于复试前提交审核,如资格审查不通过,则不予复试。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法律硕士的考生,除符合第十二条各项要求之外,还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