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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了,报名时间为2018年12月1-15日,广东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详细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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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报考点:

为做好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现将《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

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以下简称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职责

(一)教育部负责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相关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负责对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招生工作。

(三)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四)教育部委托北京、广州、香港、澳门4个报考点负责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报考点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负责复审并确定考生的报考资格。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均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代理报名等相关工作。

(五)广州报考点负责协助香港、澳门报考点做好在广州期间考前试卷接收、整理、保密保管、免检铅封以及考后试卷回收、机要邮寄等考务工作,并协调当地相关部门提供工作所需便利和保障。有关事宜由三地报考点具体协商。

二、考生报考资格

报名参加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生所持身份证件须符合以下条件:

1.港澳地区考生持①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台湾地区考生持①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2.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三)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五)报考法律、工商管理、临床医学等专业研究生,还应符合内地(祖国大陆)当年招收相关专业研究生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具体由招生单位确定并公布。

三、考试招生及学习方式

符合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报考资格者,既可参加内地(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也可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思想政治理论。

内地(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各报考点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招生单位既可使用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港澳台研究生,也可不使用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

港澳台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兼读制)两种。

四、学费及奖学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