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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

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苏大人〔2017124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7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413

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主要职能

第二条 人事处作为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学院(部)参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申报及评估工作、博士后招收及进出站管理、与地方合作推动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等。

第三条 设有流动站的学院(部)(以下简称“设站单位”),须组成由流动站负责人为组长的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的评审及相关考核工作,同时指定一位联系老师负责本流动站日常工作。尚未设有流动站的学院(部)(以下简称“导师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的评审及相关考核工作。在站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合作导师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参加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各项考核。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 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三年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

第六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1.统招博士后:以统招博士毕业生的身份,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全时全职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含外籍人员)。

2.在职博士后:以在职身份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3.企业博士后: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与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人事处根据需求发布招聘信息;博士后申请者与合作导师联系,达成初步招收意向;通过设站单位(导师单位)考核后上报学校批准;人事处协助博士后申请者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纸质材料;人事处办理相关进站手续。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者可随时向有关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第八条 各流动站应广泛宣传,积极扩大对外影响,每年须招收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博士进站。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本校毕业的博士原则上不得申请进入学校同一学科的流动站。

第十条 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进站报到时应校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校人事处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招收具有海外学术背景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