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9 04:51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条件
1.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申请主修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本专业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本专业全学程平均分不低于70分、网络教育学生本专业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毕业论文(设计)成绩80分及以上,并通过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口试)。
2.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且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3.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可申请第二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授予
1.本科生院负责组织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负责对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成人及网络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本科生院汇总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本科生院说明的基础上,对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定,通过者可获得学士学位,并予以公示。
3.离校时没有获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已毕业的成人及网络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授予条件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项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课程学习与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和指定的选修课,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第八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