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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2018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发布(内附非京籍五证审核细则)

 

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8〕8号)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房山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区政府批准,现就2018年房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严格规范入学秩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乡镇(街道)为主,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房山区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由法定监护人持家庭户口簿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对应学校办理免试就近入学手续。

  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户籍所在地为房山区之外其他区县,符合在房山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房山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承租地位置,由承租地所在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辖区内学位情况,予以协调解决。

  (二)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需凭家庭户口簿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就近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我区使用全市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名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区教委将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并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对家庭实际居住地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均不作为入学资格条件。我区将在入学学位紧张的地区,依据市级政策,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积极稳妥地探索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

  (四)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1.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工作居住确认单)、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根据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免试就近入学。

  2.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房山区工作或者居住,需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并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通过审核后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乡镇教委报区教委协调解决。

  各乡镇(街道)政府应按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2018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房政办发〔2018〕2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审机制。

  其中,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