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4 04:52 |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采集插件 | 点击:次
5月21日 星期一 铜官区政府
问题一:王先生反映,原铜官山区政府于2015年11月对友好社区进行拆迁的地方,至今尚未回迁安置。
办理结果:老铜矿棚改项目的安置房由有色置业承建,目前A地块的回迁安置房主体已基本建设完毕,B地块的回迁安置房现也已进行施工建设。对于被征收人不能按时进行回迁安置的情形,《老铜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第(一)项已作出规定,即“临时过渡期为24个月(高层),因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而导致被征收人不能按时入住的,超期临时过渡补偿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
友好社区已回复王先生,王先生表示接受,希望能够早日回迁。
问题二:胡先生反映,金山新村73栋是老房子,已经出现裂纹,且树木倒在电线上,不久前有个单元的二楼围栏掉下来了,有安全隐患。
办理结果:5月21日下午,铜官区住建局邀请结构专家现场查看金山新村70至73栋住宅楼。关于单元入口处休息平台防护栏坠落,建议及时申报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关于房屋老旧问题,我区住建局将进一步对接市危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关于树木倒挂电线,已完成处理;脱落的护栏已经维修完毕,同时要求社区加强对老旧房屋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问题三:金先生家住五松新村15栋302,反映楼下102室卖狗肉,每天有人送狗来宰杀,味道难闻,且该户自养4条狗,小孩上下学路过不安全。
办理结果:5月22日上午,我区市场监管局蓝天商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五松新村15栋102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下达《市场巡查预警通知书》。
同时,长江路派出所工作人员上门告知顾先生在家中屠宰狗的行为严重影响附近住户生活,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耐心宣传和沟通,该户主顾先生表示不会再在家中宰杀活狗或销售狗肉。长江路派出所告知顾先生养狗必须圈养,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发生所养犬只伤人行为;并提醒附近居民,若发现该户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下步公安机关将向联合各属地社区,联合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细化犬类管理相关规范。
问题四:赵女士咨询,五松东村楼道灯一直没有安装。
办理结果:根据《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之规定,小区楼道灯属全体业主所有,其安装及维护应由业主承担。已电话联系赵女士可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所属社区组织相关业主安装,赵女士表示理解。
问题五:朱女士咨询,汇景新城的房产证何时能办下来?
办理结果:经了解,汇景新城安置房的初始产权登记证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完毕,待开发企业缴纳税费问题解决后可进行房产证办理工作。届时我区征收中心将安排专人通知各回迁户携带相关资料进行办理。
问题六:李女士反映,义安苑3栋1单元门前的树木已挡住三楼的阳光,希望能够及时修剪。
办理结果:经现场查看,李女士反映的树木在其房屋的马路对面,离房屋有一定距离,遮挡阳光时间较短,经协商,在下半年对该小区进行树木集中修剪时一并解决。
问题七:网友“决不放弃”私自开展纹眉、拿残疾人当试验品弄出炎症,行政部门已给无证处罚,对本人伤害至今未解决。
办理结果:经了解,投诉人于2017年1月5日向市卫计委举报了此事,市卫计委根据职能于2017年2月20日对该场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停止营业并处以罚款。投诉人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和对其本人伤害进行赔偿,市卫计委明确告知,医疗事故鉴定有法定程序,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按程序只有医疗机构才能做鉴定,对于投诉人要求的伤害赔偿,已联系当事人,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走民事诉讼渠道。
问题八:网友“静夜”万锦新城二期小区商铺开了很多饭店,咨询这些饭店为什么没有经过环评、公众参与就开起来了,安徽省餐饮管理办法里面明确了需要公众参与。违章搭建(在小区里面之前搭建了消防楼梯)后来拆卸的消防楼梯,始终在小区摆放。小区地下车库没有经过开发办验收,现在对外出租年限20年,是否合法?
办理结果:1.万锦新城二期小区商铺餐饮经营户均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行政许可由我区市场(食品药品)监管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