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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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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犯罪主体

(一)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六周岁就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开始。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逻辑上讲,就是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是应当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两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