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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机制让失信者付出更大代价

时间:2019-10-26 19:12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本报记者 张沛

  “人无信不立”。为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信用监管要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

  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特点

  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则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信用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

  “对守法诚信的企业‘无事不扰’,而对违法失信的企业‘利剑高悬’。”连维良说,这样使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降低被监管成本,也使政府降低行政成本。

  同时,科学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记者了解到,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充分采用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意见》还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提供信用信息,也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信用修复即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

  “失信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让全社会依法守信。”连维良说,现在有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确实没有主观故意,而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的强烈意愿。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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