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网讯(株洲晚报记者 贺天鸿)90后大学毕业生伙同他人通过谎言诈骗了银行1500万贷款,还骗取他人104万元,这听起来近乎天方夜谭。去年12月,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戴某提起公诉。
伙同他人向银行骗贷1500万元
据悉,被告人戴某,1990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处于无业状态。他幻想一夜暴富、挥金如土的生活,经常向他人吹嘘自己与某银行关系很好,可以帮忙贷款。
2014 年 9 月至 11 月份,戴某明知阿文、阿武、阿才三人(均为化名)的银行贷款文件是假的,公章是假的,仍然帮助阿才、阿文去疏通某银行关系,在某银行骗贷1500万元。事后戴某从阿文手里获取了“好处费”54万元。
然而,这笔贷款至今仍有 384 余万元利息未还。
虚构持有银行股权,又骗到104万元
随后半年多里,戴某将 54 万元违法所得挥霍一空,还负债累累。
2015 年 7 月 14 日,戴某又向李某借了 25 万元,到了约定时间却不能还款。面对李某频频催款,戴某又向李某虚构他持有炎陵县某银行的股权,可以低价转让。
后经商量,由李某出资104万元(包括之前借给戴某的25万元)购买戴某持有的某银行52万股“股权”, 2015年8月13日戴某收到了对方75万元汇款。
诈骗得手后,戴某又将这笔赃款挥霍一空。其中 20万元汇给自己妻子,45万元用于还债,其余的自用。
事后,在李某不断要求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戴某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妄图一躲了之。2017年6 月 27 日,戴某被天元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1日,戴某被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涉嫌合同诈骗、骗贷罪被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被告人戴某以违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104 万元,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伙同他人以承包项目贷款为由,使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500万元,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2017年12月1日,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对戴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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