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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诚投资及总经理传播虚假信息被罚 三家分公司曾被暂停新增客户

时间:2019-10-12 19:08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中国网财经10月12日讯 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投资或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孙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国诚投资和孙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利用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二、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投资咨询业务;三、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根据国诚投资、孙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决定:

1.对国诚投资利用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国诚投资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国诚投资未按规定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据中国网财经梳理,此前证监会网站公布了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且处于整改期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2019年6月),共计28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武汉分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榜。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

当事人: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投资或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 F栋大厦7F层5-F701,5-F702,5-F703,5-F705,5-F706,5-F708,5-F709,5-F710,5-F711,5-F712,5-F713号。

孙忠,男,1969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国诚投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诚投资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国诚投资、孙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国诚投资、孙忠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利用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截至2018年3月28日(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该时间),国诚投资官网()宣传的核心团队成员仍包含薛某东、李某放、郑某、李某阳、姜某文、潘某华、商某等七人,并附有照片、执业编号及执业经历等内容。上述七人在该时点均已离职。

国诚投资上海分公司官网()宣传的投研团队成员仍包含周某、刘某、李某伟、王某白、曾某、郑某某等六人。周某并非公司员工仅为兼职,其余五人在该时点均已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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