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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重大意义

时间:2019-09-20 16:02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10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认为,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经不适应现在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容作出修改,非常及时且非常必要,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与此同时,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制度、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等,委员们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利于保障土地经营各方合法权益

    委员们认为,此次法律修改落实“三权分置”改革要求,意义重大。

    “此次修法,有助于把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升为法律规定,更好地推进农业农村改革,更好地适应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挑战,更好地把多年来农村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孙其信委员说。

    那顺孟和委员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为解决我国的粮食问题、饭碗问题、温饱问题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对于这部重要法律的修改,需要在原则上把握两条:一是稳定性。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如何保持土地政策的稳定性、如何尊重农民的意愿,要在这部法律中体现得比较充分;二是与时俱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部法律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当前中央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有力保障和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对接、加快推进和保障农民工有序进城这两件事情,应当通过土地承包法加快推进。

    蔡昉委员指出,法律的修改达到了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项改革要求,促进土地的资本化和财产化这三个目标。可以说,草案对保障、维护土地经营各方合法权益作了非常好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落实了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精神,把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表述得很清楚,把三权之间的关系讲得很明白,而且还规定了经营权登记颁证、流转和融资担保,改得非常好,有利于农业农村繁荣发展和稳定,也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冯忠华委员说。

    进城农民放弃承包地应获合理补偿

    分组审议期间,多位常委会委员将目光聚焦到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主决定。

    陈斯喜委员认为,“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主决定”的规定有点绝对,难以适应各地的情况。现在农村中有些家庭已经没有人在农村生活居住了,但还有承包地,有的一家好几口人还少地或者根本就没有地。因此,建议删去这一内容。对离开农村进城很长时间的农民的承包地如何处理,可以留给农村自主决定,没有必要在全国作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那顺孟和说,现在有很多农民全家都已经进城了,但看重承包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仍不愿意放弃,但实际上如果能够给予他们合理的补偿,他们也愿意放弃。因此,建议对第三款规定作出修改,“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承包户自愿并永久放弃承包地的,承包方可获得与当地耕地征用相等的补偿,国家及地方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郑功成委员认为,可以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即便这一款不能删掉,也应当把“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删掉。“因为过去的养老保险、医务保险、社会救助是城乡分割的,现在三个制度都是整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个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也即将全面完成整合。如果再以所谓的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为由,作为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这个理由就完全不成立了。”

    对承包地调整特殊情形不应当放宽

    陈锡文委员注意到,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表述,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比有一些变动。现行法律写的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才允许作个别调整。现在的修改没有对特殊情形作出说明,而是把允许个别农户调整的标准模糊了、尺度放宽了,这样自由裁量度就很大了。而且,后面“矛盾突出”的表述也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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