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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离不开社会公众支持和理解

时间:2019-08-26 16:08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离不开社会公众支持和理解
  专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

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离不开社会公众支持和理解

  黄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刚刚过去的2018年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我国过去十年《反垄断法》实施的情况如何?记者特别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

  记者:我们知道,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制定和实施的亲历者,您所负责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多次承办了《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为我国反垄断实践作出积极贡献。请您谈谈我国过去十年《反垄断法》实施的情况。

  黄勇:反垄断法通常被视为“经济宪法”,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反垄断法虽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较快,自2008年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不仅有效打击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而且积极回应了社会关注。

  一是积极制定《反垄断法》配套制度,助推反垄断法实施。我国《反垄断法》通过仅有的57个条文几乎囊括了当今各国反垄断先进制度和经验,但因过于原则而存在不确定性。为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先后出台了部门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3部、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10部,合理细化了《反垄断法》相关制度和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还制定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配套规定不仅完善了反垄断法规范体系,而且促进了反垄断法实施。

  二是不断强化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出现了一批引人关注的执法和司法案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先后查结200余件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审结2000多件经营者集中申报,同时还查处了180余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全国法院受理民事垄断一审案件约700件,审结600余件。这些数字背后反映的是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为保障市场竞争有效运行所付出的艰苦努力。

  三是积极完善竞争政策,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竞争政策是国家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政策体系。一方面,国家不断重视竞争政策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形成了以公平竞争审查、竞争中立、竞争执法和竞争倡导为主要板块的竞争政策体系和机制。另一方面,国家以反垄断法实施为契机积极探索竞争政策实践路径,将公平竞争审查、竞争中立和竞争倡导等政策措施不断推向实践,发挥其在市场运行中的规范功能。

  记者:黄教授,您刚才也提到了随着《反垄断法》实施的推进,我们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竞争政策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八以来逐渐确立其在经济政策中的基础性地位,那么实践中应如何发挥竞争政策的这种基础性作用?

  黄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成为国家治理在经济领域的历史使命。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应有之义和必然之选,但只有将竞争政策转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活动方能真正实现政策初衷。

  现阶段来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相比,基础性地位的突出程度还不够,如果竞争政策及其基础性地位仅局限于普通的政策层面和国务院文件之中,未能通过党和国家的最高纲领性文件予以确立,竞争政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位阶便难以得到体现,更难以在我国当前的话语体系中获得足够的认同、理解和重视。因此,应当尽快推动将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相关表述写入中共中央的相关报告或决议之中,从而确定其为全社会行动的经济纲领和根本依据,这也是我们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记者:诚如您所说,竞争政策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依然面临着不少挑战和障碍,政府在经济运行中仍偏好于产业政策,限制了市场竞争的作用空间,而难以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损害市场经济效率。对此,黄教授有何建议?

  黄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财政政策、金融货币政策、竞争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在内的经济政策,应当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服务经济发展。但产业政策在我国目前经济实践中依旧一支独大,其弊端不断显现,扭曲市场机制并不断增加国家治理成本,对于更高水平的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来说不是明智的选择,因而应不断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充分激发经济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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