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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7-23 19:03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9〕4号)精神,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按照北京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的任务和措施,稳步推进中考中招改革,严格规范组织考试,确保录取公平公正。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优质高中“市级统筹”和“校额到校”招生方式,统筹优质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校额到校批次计划占优质高中招生计划比例达到50%以上。

  (二)部分优质高中可适当编制跨区招生计划,跨区招生计划重点向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比较短缺的地区倾斜,原则上不得高于2018年招生规模。城乡一体化普通高中可申请在资源输出区适当编制跨区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在全市范围招生,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编制不分区招生计划。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在全市范围招生,不对各区分配计划指标。

  (三)各区要加强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招生项目、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招生方式。特长生招生要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高级中等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四)进一步优化完善中高职衔接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项目,打造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贯通式培养立交桥,构建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的通知》(京教职成〔2019〕4号)精神,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实验(以下简称“贯通项目”)项目类别包括高端贯培项目、校企深度合作人才培养项目、非通用语人才培养项目和基础教育师资培养项目, 按项目和专业类别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线。各项目均面向全市招生,不对各区分配计划指标。

  二、招生简章编制

  《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中招办负责;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报考资格

  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均须进行报名。

  1.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可以报名、报考。

  2.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可以报名、报考。

  3.无本市正式户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市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可以报名并报考相应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属“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的考生;

  ②由区台办认定的属“台胞子女”的考生;

  ③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由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认定的属“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人员子女的考生;

  ⑥父(或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⑦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定的属“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中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由首钢矿业公司认定的属“职工子女”中河北省户籍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定的属“化六建北京分公司子女”中的非本市户籍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及其他规定可以报考的学校。

  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报考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报名并报考中等职业学校:

  (1)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或工作居住证;

  (2)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3)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

  (4)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已满3年(不含补缴);

  (5)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

  5.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籍的本市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可以报名借考。

  6.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不得报名。

  (二)报名报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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