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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世界各国治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普遍模式。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国家三方会议制度,随后省级、市级、县级也普遍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三方机制在参与劳动保障立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等方面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完善三方机制的组织体系和职能,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0余个省建立了省级三方委员会。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是从顶层设计作出的决策部署,对今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提出了要求。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展状况
一是组织机构形式多样。
从纵向看,三方机制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乡镇(街道)五级,部分行业也建立了行业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从横向看,三方机制主要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这两种形式。此外,还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和谐劳动关系联席会议等形式。
二是职能定位有所差异。
第一,纵向不同层级的三方机制,其工作侧重点不同。国家和省级三方机制侧重从宏观、总体上对劳动关系加以调控和规范;市级三方机制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县和乡镇级三方机制,侧重解决基层企业的具体问题。
第二,横向不同形式的三方机制,其职能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说,领导小组侧重部署、指导、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整体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下级部门工作的落实。而三方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相对具体的工作。
三是成员单位以“三方四家”为主。
三方机制的成员单位是以人社部门、工会、企联/企协和工商联这“三方四家”为主体的“小三方”。如果是视情况而临时形成、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的“3+X”形式的“大三方”,则其他成员单位只起到协同配合作用。
四是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日趋明显。
各地三方积极推动劳动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推进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开展劳动关系动态监测,定期排查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隐患;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部分地区着力创新三方机制,使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出更有效作用。
整体来看,我国三方机制的发展速度较快,建制率较高,作用日益凸显,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机构实体化不到位,各地各层级发展不平衡;三方协商议题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领域;三方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基层企业代表组织缺位,以及代表性不足等。
国际劳工组织和典型国家三方机制的经验借鉴
国际劳工组织、欧盟国家和日本等国家三方机制的经验做法,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很多国家的三方机制在法律中具有咨询地位,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如日本劳动政策审议会是由劳方、资方和公益代表组成的政府咨询机构,运作流程如下:由学者等公益代表形成研究报告,劳动政策审议会对该研究报告进行讨论协商。
二是三方协商议题广泛,从劳动领域扩展到经济社会领域。上世纪90年代,很多欧盟国家开始扩大三方协商议题范围,从就业、工资、工时、社会保障、劳资关系,扩展为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等广泛议题。
三是在国家一级,很多国家实现了三方机制的实体化运作。如德国、丹麦等欧盟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就建立了国家三方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四是政府通常在三方机制中扮演裁判员角色,部分国家的三方机制则由公益代表居中协调。如荷兰国家级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是由雇主组织、工会组织、公正的独立人士各11名组成的政府咨询机构。独立人士通常是大学教授、研究机构专家或者政府指派的人员。独立人士代表公共利益,扮演斡旋和调解人角色。
五是三方协商力量趋于均衡与对等,这是各成员国三方机制的共同发展趋势。从整体来看,三方强化协商合作,力量对比逐渐趋向平衡,努力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探索
基于国际劳工公约基本原则、国际通行做法及我国国情,笔者建议:
第一,坚持中国特色的三方机制发展道路。
坚持党对三方机制工作的领导,使新时代中国特色三方机制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适应新时代对三方机制工作的要求,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坚持中国特色工会发展道路,发挥出我国一元化工会组织体系的优势。
第二,加强国家和地方三方协商职能,扩大协商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