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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安院校统考招警行测常识判断重要考点:监察法修改亮点(2)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公解读】

本法条是核心重点,2018年试题已考过。尤其要识记哪些部门的管理人员也是监察的范围。

亮点之七: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中公解读】

由于试题里面会出现数字考察,所以要识记留置的时间范围,即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例外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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