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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教授王克稳:认识公法性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

 

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首页新闻中心_法学>>   苏州大学教授王克稳:认识公法性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8-06-05 16:02 星期二   来源:检察日报  

  

苏州大学教授王克稳:认识公法性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作为一个含义极不明确的非法律概念,系理论上对各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权利的统称。在权利性质上,自然资源使用权有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之分,前者系权利人依私法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后者系权利人依公法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在范围上以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为限。公法性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公法上一切使用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利,而狭义上仅指权利人经特许许可所取得的使用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或类似物权的权利,部分可适用或准用物权法予以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是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设定和分配,它是形成资源要素市场的基础,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设的核心。

  (以上依据《法学研究》《法学评论》《行政法学研究》,刘卉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