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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修宪不违宪?

 

去年早些时候,不少中国宪法学者质疑设立国家监察委的合宪性。我基本上没有参与这次讨论,因为如果法律和宪法不一致,一般的应对措施固然是修法以合宪,不过也未尝不可修宪以合法。尤其在单一制国家,虽说宪法是位阶最高的“根本大法”,但实际上修宪程序也就比立法程序难那么一点,因而从操作角度看,宪法究竟比一般立法高多少,只是一个程度问题。

法国为了促进妇女的政治参与,立法规定议会候选人名单中同性不得超过3/4,相当于要求至少1/4必须是女性,宪政院却判决这条规定违反了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规定的法律平等原则。法国议会没有修法,而是直接在宪法中加了一条,说这样的规定和平等并不矛盾,通过修宪推翻了宪政院的宪法解释。中国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多数可以修宪,而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人大立法都是以超过90%高票通过的,早已超出了修宪的要求。如果提议的法律违反现行宪法,先修改宪法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