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15 10:22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据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近日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有机废气排放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滁环(南)罚〔2025〕1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4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安徽省滁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 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2024年12 月19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收到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 HFJC20240923012) 显示,该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67.4mg/m³、甲醇的排放浓度为165mg/m³, 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非甲烷 总烃(60mg/m³) 、甲醇 ( 5 0mg/m³)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14项证据证明。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 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 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皖滁环(南)罚告〔2025〕1号),告知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 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1,经集体讨论,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