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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转设为武汉晴川学院的函

发布于:2023-07-27 22:41    阅读次数:

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转设为
武汉晴川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8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函》(鄂政函〔2015〕144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拟定校名的函》(鄂教发函〔2016〕27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转设为武汉晴川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2013188;同时撤销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武汉晴川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武汉大学与武汉鸣皋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暨后续事宜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湖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武汉晴川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武汉晴川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及举办者

  第一条 学院名称:武汉晴川学院;英文译名:WuhanQingchuan College。

  第二条 学院地址:主校区位于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中华科技产业园玉屏大道9号,邮政编码:430204;大悟校区位于大悟县高铁经济试验区夏河村、三合村,邮政编码:432800;学院网址:。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武汉鸣皋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办学内容、宗旨及规模

  第五条 办学内容: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

  第六条 学科门类:学校设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5大学科门类,形成“工学为主,管、经、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布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科专业。

  第七条 学院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立德为先,教学为要,质量为重”的办学理念和“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办学思路,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全面性、专业性、应用性和具有较强的从业能力、自我发展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本专科10000人左右。学院董事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相应调整办学规模。

  第四章 学院董事会

  第九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会组成结构

  (一)董事会由举办方代表、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举办方代表3人、学院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

  (二)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人,董事长由举办方出任,副董事长由学院管理人员代表担任;

  (三)董事会成员中,50%以上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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