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3-07-01 21:55 阅读次数:
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
转设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2〕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黑政函〔2011〕121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学校代码为13301;同时撤销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的建制。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哈尔滨理工大学与上海太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哈尔滨理工大学与上海太敬投资有限公司终止合作举办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暨善后事宜处理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时代大街158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龙江、面向全国、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办学形式:全日制;招生对象: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少部分职高毕业生。
第七条 办学规模:规划在“十二五”末,本科在校生8000人。
第八条 学科门类:学院现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六个学科门类。学科建设以工科为主,工、理、经、管、文、艺多学科协调发展。学院的专业有: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英语、日语、朝鲜语、艺术设计、汉语言文学等。
第九条 学院由上海太敬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