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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培训机构财务管理 防范化解经济活动风险

时间:2023-03-24 22:49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防范经济活动风险,日前,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为基础,突出校外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管理,全面规范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运营、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等经济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两类,分别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此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规定。《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应遵从的财务管理规则,有利于提升培训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强化培训机构的财务监督,保障学员、家长和从业人员等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一、《办法》夯实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基础

  目前,校外培训机构很大程度上存在风险防范意识弱、财务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内部控制缺失和财务监督缺位导致校外培训机构的经济行为失当。有的培训机构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有的培训机构利用内部控制人优势,将举办者个人债务转嫁至机构;有的培训机构在终止办学时,侵占应退学员学费、拖欠应付员工工资。培训机构的经营涉及众多群众利益,应对其经济行为予以必要的管制。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在设立、运营和终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订以下规范:第一,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和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代理记账模式,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举办者应按照章程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产,不得抽逃出资。第三,机构应做好预算、收入、发票、预收费、培训成本、费用投向、大额支出的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得对举办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第四,机构终止清算时,应当清偿应退学员培训费、从业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

  二、《办法》突出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上市融资的活力被激发,资本不断涌入教育培训市场。与此同时,低价竞争、抢夺顾客、焦虑营销等无序竞争现象频发。为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办法》充分贯彻了中央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的指导精神,从资本“融资”和“收益分配”两个环节划定红线,遏制资本无序扩张的逐利冲动。《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此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

  三、《办法》抓住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管理的要害

  培训行业多采用顾客先付费、后消费的预收费模式,培训机构的资金流动比较频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管理是重要的抓手,对此,《办法》从预收费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针对预收费中存在的“退费难”、“卷款跑路”等现象,《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在设置专用账户、会计核算、培训退费等事项的处理要求:第一,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第二,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第三,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核准学员信息,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对涉及培训退费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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