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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3-18 21:18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乐教〔2023〕20号

各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乐清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乐教〔2017〕69 号文件不再执行。


乐清市教育局   

2023年3月8日 



乐清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及《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乐清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教育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和各公办学校(含幼儿园)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 (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依法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四)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一)乐清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乐清市教育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和各公办学校的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乐清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办)设在乐清市教育技术中心。

(二)乐清市教育技术中心依法组织我市教育系统集中采购活动,采购要坚持创品牌特色和优教育设施相结合的原则。

(三)直属单位和学校应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采购工作,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合同履约、项目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采购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采购(后勤)负责人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工作负责人组成。

直属单位和学校应制定本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实施的具体程序以及内部人员岗位职责等。

三、集中采购实施

(一)乐清市教育技术中心应按照年初财政采购预算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年度集中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汇总各直属单位和学校申报的需求计划,形成采购计划和预算(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一并报局党委会审核。

(二)乐清市教育技术中心根据省市规定或市场调查制定项目需求技术参数。其中属信息化项目的,需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三)乐清市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选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项目特性、预算金额和采购限额标准组织采购,分别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经乐清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需委托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四)乐清市教育技术中心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规定,依法对集中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存档。

(五)乐清市教育技术中心应按照有关年初财政采购预算安排,采购结束后按照经费补助标准及时编制经费补助文件。

(六)学校根据采购合同,待财政补助经费下达后,及时与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工作。

四、非集中采购实施

(一)直属单位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形成采购计划和预算;市教育局各机关科室的采购计划经局计财科同意后,汇总至局办公室。采购计划要体现厉行节约原则,既要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又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防止铺张浪费,避免过度采购和重复采购。

(二)学校应结合“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召开采购小组会议对采购项目需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需求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局办公室和直属单位根据“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提请市教育局党委会审核。

(三)局办公室、直属单位和学校根据省市规定或市场调查,制定明确的项目需求技术参数。技术复杂的、专业性强的项目,可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参数进行论证。其中属信息化项目的,需报市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并按规定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四)根据《浙江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400 万元(含本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30 万元(含本数)。采购限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以省财政厅发布的当年度采购限额为准。

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局办公室、直属单位和学校要按照采购目录、采购限额以及各采购类型分别执行以下采购方式。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通过金财工程采购系统报财政局审批,按以下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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