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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23:20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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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

我国社会依然处于迅速发展时期,且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对教育也越来越重视。因此教育变革和教育规范也是需要快速跟进,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可见,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并不低,且有着越来越高、越来越独立的趋势。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

那么,面对这样的大背景,作为将来的教师,广大考生应该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将这部分的内容当作重要考点,还应该在学习过程中以教师和中国公民的身份,积极储备这种常识类和素质类知识。

2 教育法律法规的种类

教育法律法规的种类繁多,可适用于教育领域的法律并不局限于专门的教育法律,因此增加了广大考生的复习范围。

总体来讲,和教育领域密切相关的、并在教师考试中经常考到的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政策有以下几种(主要简介前三种法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

1、颁布时间:1995年

2、法律地位:教育基本法,教育系统的母法

3、部分法律内容(考点)汇总: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和接班人。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五十一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估计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

1、颁布时间: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部分法律内容(考点)汇总: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三十一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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