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姚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款洗衣机,没用几次便出现故障,姚女士找到商场经理,要求退货。商场经理却以这款洗衣机为“特价商品”为由,严辞拒绝。在现实生活中,像姚女士遇到这样的尴尬事儿并非鲜见。
我们看到,时下不少商家为了刺激消费,扩大销售,纷纷打出“特价”、“打折”等招牌,有的商家为了推卸责任,经常拿“特价”、“打折”说事儿,甚至公开标明“特价商品,恕不退换”、“打折促销,售出不退”等。但是对于“特价”、“打折”商品的三包期如何规定,有相当多的商家和消费者并不了解。有些商家就是利用消费者的模糊认识,向消费者灌输“便宜无好货”的意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无论是“特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都是以较低的价格所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并不等于质量存在问题的残次商品,必须具有其应有的质量和实用性,仍然享受正常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三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再者,经营者提供的奖品、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特价”、“打折”等商品与处理品有本质区别,只是促销的手段,是一种降价让利行为,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特价商品”也是正常商品,“打折商品”质量却不能打折。对于商家来说,无论“特价商品”或“打折商品”,都应当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当遇到问题和出现质量故障时,决不允许拿“特价”、“打折”说事儿,以此推卸应负的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特价商品”或“打折商品”时,一旦遇到问题和出现质量故障,可以积极地与商家协商加以妥善处理,假如商家推卸责任或置之不理,就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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