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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

时间:2022-12-19 00:21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

  划出民生涉疫消费领域监管“红线”

  □ 本报记者 万静

  随着当下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逐步优化细化,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需求激增,一些地方因物资储备不够、物资调度不及时,出现蔬菜等生活用品价格短期内快速上涨、加重老百姓生活负担等问题。

  为了维护防疫药品、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和粮食、蔬菜、肉蛋奶、速冻食品等生活物资的市场交易秩序,助力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分别从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严格防疫和民生用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加强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监管三个方面,为我国民生涉疫消费领域划出牢固的监管“红线”。

  提出“九不得”经营底线

  近期,部分地区连花清瘟等药品热销,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以电商平台为阶段重点,对相关哄抬价格线索进行了集中摸排,组织重点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对具体线索进行逐一核查。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总局从多个平台提取多家药房自9月以来连花清瘟销售数据,并组织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进货台账。核查发现,部分经营者在采购成本变化不大的情况下,12月初开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

  1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适时出台了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对相关生产经营中提出“九不得”经营底线:

  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平台不得任意取消订单

  疫情期间,我国网购消费模式盛行,但近期随着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需求量激增,一些地方的网络销售出现不少问题,如订单迟迟不发货,口罩、消毒物品等防疫用品大幅涨价等,为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不小的监管压力。

  为此,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工作提示,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分别是:

  严格落实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审核义务,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适当提高对销售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经营者的抽查比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保障供应责任。要积极响应网络零售需求变化,做好规划和预案,对涉疫物资日常采购、供应情况加大监测力度,适当增加库存储备,加强备货补货、仓储调度、物流配送,保障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供应不断不乱。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保障配送不停不慢,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价格稳定责任。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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