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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乡村振兴局 通知公告 国家乡村振兴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全国妇联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12-09 10:45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国家乡村振兴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全国妇联

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乡振发〔20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振兴局、协作(对口)办、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妇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立和完善乡村工匠培育机制,挖掘培养一批、传承发展一批、提升壮大一批乡村工匠,激发广大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创新创造活力,带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创业就业,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重要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发掘传统技艺技能人才,维护和弘扬传统技艺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价值,活态传承发展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展现新魅力、新风采,促进乡村文化振兴。

2.服务产业就业。尊重市场规律,把握产业发展趋势,激发乡村工匠队伍活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助力创业就业,打造乡村工匠品牌,带动群众稳定增收,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3.弘扬工匠精神。弘扬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等工匠精神内涵,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提高乡村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促进乡村人才振兴。

4.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乡村工匠推进机制。动员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形成参与广泛、优势互补、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

5.因地因人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立足本地资源、特色产业优势,顺应乡土人才成长规律,挖掘培育乡村各类技能人才,分类分层精准施策,激发乡村工匠内生动力,促进技能乡村建设。

(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乡村工匠培育、支持、评价、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乡村振兴部门统筹、多部门协同推进的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挖掘一批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者,认定若干技艺精湛的乡村工匠,遴选千名乡村工匠名师、百名乡村工匠大师,培育一支服务乡村振兴的乡村工匠队伍。设立一批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扶持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特色企业,打造乡村工匠品牌。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范围。乡村工匠主要为县域内从事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能够扎根农村,传承发展传统技艺、转化应用传统技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技能人才。目前,主要从刺绣印染、纺织服饰、编织扎制、雕刻彩绘、传统建筑、金属锻铸、剪纸刻绘、陶瓷烧造、文房制作、漆器髹饰、印刷装裱、器具制作等领域中产生。各地可结合实际拓展认定范围。

(二)资格。乡村工匠应具备以下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能传承工匠精神,从事本行业及相关产业5年以上,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带动当地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和非遗传承人等。乡村工匠名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中产生,技艺精湛、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对技艺传承和产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乡村工匠大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在行业内享有盛誉、对促进传统工艺发展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带动县域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

(三)规模。乡村工匠、省级乡村工匠名师规模,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规模每年由国家乡村振兴局与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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