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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2-12-08 17:57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


鲁教监管20223

各市教育(教体)局、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6月15日


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鲁教组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剧(戏曲曲艺)、播音编导、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生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

二、设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坚守安全底线。坚持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举办者

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四、机构名称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

五、开办资金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财政性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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