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7 10:08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鲁人社规〔2025〕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职工和参保单位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山东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30日
山东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参保单位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因病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因病鉴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因病初次鉴定及因病复核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因病再次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因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简捷方便、安全规范的原则,因病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五条 被鉴定人经系统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因病鉴定申请: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职工或其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或其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死亡职工近亲属申请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的,死亡职工原单位或其近亲属向原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病鉴定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因病鉴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被鉴定人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三)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已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或查验的,申请人不再提交。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通过集中受理、集中鉴定方式开展因病鉴定工作,原则上组织因病集中鉴定的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有条件的市,可以委托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材料。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因病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收讫告知书。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经申请人同意,收讫及补正文书可以通过系统推送短信方式进行送达。
第九条 因病鉴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不符合申请时效性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材料收讫之日起60日内,作出因病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因病鉴定结论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被鉴定人伤病情况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